(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莫大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大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58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大冰,男,198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曾因扒窃于2010年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二刑诉(2013)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大冰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丽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大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莫大冰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广夏路伺机扒窃,见被害人杨某的上衣口袋内放了一部苹果4S手机,便尾随杨某并用一把镊子将杨某口袋内的手机盗走。被害人发现手机被盗后,将莫大冰拦住,并交由巡逻民警处理,被告人莫大冰被迫交出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1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莫大冰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涉案手机、镊子照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发还、移交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出警经过,公安行政处罚材料,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莫大冰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大冰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大冰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依法亦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大冰曾因扒窃被行政处罚,该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大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作案工具镊子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文凯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涂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