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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张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志勇,张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初字第152号原告叶志勇。委托代理人谢忠,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权。原告叶志勇与被告张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志勇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权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志勇诉称,2012年5月,被告张权委托原告对广元朝天区红坪县地形进行测绘。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被告交付测绘成果,被告出具收条,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原告地形测绘图工程款52000元的欠条,被告除支付部分款项外,现还欠原告12000元尚未支付,原告经催收无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欠款12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权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张权委托原告对广元朝天区红坪县地形进行测绘,双方对测绘的报酬进行了口头约定。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向被告交付测绘成果,被告向原告出具现已收到广元红坪县测绘成果收条一张,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记载“今欠叶志勇广元朝天区红坪县1.500地形图工程款52000元整,收到测绘成果后一月内付清全部费用”。2012年8月17日,被告向原告转账付款40000元,原告对余款12000元向被告催收无果,遂以上诉请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测绘成果收条一张、欠条一张、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被告对其相关民事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被告欠其测绘工程款的事实,该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欠款12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叶志勇支付欠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玲人民陪审员  果蓉生人民陪审员  夏贵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