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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维康与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康,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初字第0094号原告孙维康。委托代理人黄慈林、周永昌。被告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被告杨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康与被告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维康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维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15元,减半收取38957.5元,由原告孙维康负担。审 判 长  马晓春代理审判员  何 玲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