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商初字第00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孙维康与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康,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杨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初字第0094号原告孙维康。委托代理人黄慈林、周永昌。被告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被告杨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维康与被告江苏省扬搏投资有限公司、杨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维康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维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维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915元,减半收取38957.5元,由原告孙维康负担。审 判 长 马晓春代理审判员 何 玲代理审判员 蒋XX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