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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二初字第06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勇、李金梅、李平与梁孝峰、宋建玲、芜湖宏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李金梅,李平,梁孝峰,宋建玲,芜湖宏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二初字第0629号原告:李勇,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金梅,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平,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许小林,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孝峰,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建玲,女,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芜湖宏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梁孝峰,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李金梅、李平与被告梁孝峰、宋建玲、芜湖宏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李金梅、李平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梁孝峰、宋建玲、芜湖宏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勇、李金梅、李平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梁孝峰、宋建玲、芜湖宏基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攸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桂佳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