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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白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鸿源物业公司与王荣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鸿源物业有限公司,王荣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白民初字第165号原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鸿源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物业公司”),住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白山大街白嘉园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培恩,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荣杰,男,汉族,现住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鸿源物业公司诉被告王荣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鸿源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鸿源物业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旭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一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