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宣汉民初字第108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颜与胡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颜,胡国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汉民初字第1085号原告周颜,男,生于1985年1月,汉族,住宣汉县。委托代理人张桦轩,四川天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国平,男,生于1983年9月,汉族,住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周颜与被告胡国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颜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颜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颜负担。审 判 长  顾永萍人民陪审员  胡菊中���民陪审员冉隆燕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