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温桂进与赵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桂进,赵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温桂进,女,汉族。被执行人赵云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桂进与被执行人赵云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460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胶民初字第46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风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