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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卫国,南充市嘉陵区龙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