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民初字第886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韩卫国,南充市嘉陵区龙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由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罗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弋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