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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诉字第00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常州利铂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利铂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山区富华石墨制品厂,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诉字第0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利铂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晓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马忠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龙生。原审第三人恒山区富华石墨制品厂。投资人唐本华。原审第三人鸡西柳毛石墨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文志。上诉人常州利铂尔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商初字第0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杜吉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