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民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锐与甘文、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锐,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甘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保字第27-1号原告王锐。被告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保龄街96号附1号26幢3单元605号。法定代表人甘文,总经理。被告甘文。原告王锐与被告甘文、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3)宜宾民初字第1068号。诉讼中原告王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财产950000元。原告王锐提供了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宏鼎川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宜宾分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