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成刑执字第23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浩抢劫罪刑事裁定书_2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10号罪犯陈浩,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堂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9日作出(2010)金堂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31日至2020年5月30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以(2010)成刑终字第527号刑事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4分。另查明,罪犯陈浩被处罚金5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九年四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