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4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付立开与任世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6)辽0113民初4118号当 事 人原告付立开,男。被告任世成,男。诉 辩 主 张原告诉称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4月18日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2013年4月18日被告通过杨震找到原告,称因生意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杨震做担保,借款期限一年,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后原告支付给被告10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期还款。被告辩称被告口头辩称,我确实向被告借钱了,最开始借了20多万元,尚剩余10万元未偿还,等我有钱了肯定还。查 明 事 实借款时间2013年4月18日借款期限2013年4月18日至2014年4月18日借款本金100000元借款利息未约定利息计算期限无逾期利息未约定借款交付方式现金 □转账 □其他是否偿还部分本金□是 否偿还本金时间、数额无是否偿还部分利息□是 否偿还利息时间、数额无是否有担保□是 否担保方式□保证 □抵押 □质押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经过庭审调查,被告认可于2013年4月18日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因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还款,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主文被告任世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付立开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4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任世成负担。告知内容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丹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