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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梁╳勋与被告谭╳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勋,谭x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梁x勋。被执行人谭x彬。原告梁x勋与被告谭x彬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谭x彬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梁x勋彩礼937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9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谭x彬没有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梁x勋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18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梁x勋同意被执行人谭x彬当日返还彩礼人民币9000元,自愿放弃370元,案件受理费189元自愿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谭x彬负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必勋审判员  陈家灵审判员  韦承尤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韦德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