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董某某,廉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委托代理人付飞,西安市148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被告廉某某,女,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身份信息同上。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董某某、廉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飞、被告董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他们以期货投资为名让原告投入100000元整,而后原告发现存在欺诈行为,故转为债务关系,由被告董某某出具《欠款凭证》,欠原告100000元,上述债务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偿付欠款100000元整;2、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案件事实基本相符,但诉讼请求数字与事实不符,被告每年按照承诺向原告还款。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举证据如下:欠款凭证1份,待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对原告当庭所举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经综合评议:原告所提交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以期货交易投资的名义收取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后双方终止了期货交易投资行为,被告董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保证对所欠原告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偿还。此款二被告均未向原告偿还。另查:被告董某某自认其与被告廉某某系夫妻关系,廉某某曾用名为廉云,该事实已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以期货交易的名义收取原告款项,又由被告董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款条,故该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之诉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已履行承诺向原告偿还了部分欠款,但无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某某、廉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某借款10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董某某、廉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军凯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龙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