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永嘉县曙光纸业有限公司与林子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曙光纸业有限公司,林子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城商初字第110号原告:永嘉县曙光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银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麻建春。被告:林子康。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曙光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子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曙光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京洲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盈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