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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4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生伟与华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军,王生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4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生伟。上诉人华军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华军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华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华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64元,减半收取计2282元,由上诉人华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秀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