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执字第0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03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7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某给付其案件款4775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致使其申请执行的案款47753元均未能受偿。根据相关规定,应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0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温育东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皓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