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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2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曾安祥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304号罪犯曾安祥,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锦江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4月24日作出(1997)乐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安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6月6日作出(1997)川法刑二核字第219号刑事判决,核准被告人曾祥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15日作出(1999)川刑执字第34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1年6月20日作出(2001)川刑执字第8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7年,刑期自2001年6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8日作出(2003)雅刑执字第20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07年3月2日作出(2007)雅刑执字第1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09年4月3日作出(2009)雅刑执字第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9个月;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雅刑执字第5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减剥夺政治权利4年,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7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锦江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安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3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安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安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