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与广东铁通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工业园山水花城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广东铁通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工业园山水花城网吧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233号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责人:蒋德富。委托代理人:区德龙。委托代理人:郭锦霞。被告:广东铁通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工业园山水花城网吧。负责人:谭卫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诉被告广东铁通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市斗门区新青工业园山水花城网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以拟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志代理审判员 唐龙影人民陪审员 卞 莉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爱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