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法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宋延林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延林,孙向玲,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589号申请执行人宋延林。被执行人孙向玲。被执行人王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高民初字第27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孙向玲所有的鲁G×××××/鲁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有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向玲所有的鲁G×××××/鲁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公司有道路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81909元至本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新刚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