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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马南立与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南立,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215号原告:马南立,男。被告: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江守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南立诉被告巢湖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南立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南立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南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南立负担。审判长司绍芳代理审判员  曹昌龙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鲍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