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汤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299号原告:汤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诉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陈 慧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