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宽芳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宽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平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宽芳,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5月10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1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3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宽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宽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底至2012年4月底期间,被告人黄宽芳在未向林木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种植的、位于平果县四塘镇安邦村4林班42-1小班的桉树。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黄宽芳砍伐桉树共383株,立木蓄积量为31立方米。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宽芳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宽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底至2012年4月底期间,被告人黄宽芳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自己种植的、位于平果县四塘镇安邦村4林班42-1小班的桉树。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告人黄宽芳砍伐桉树共383株,立木蓄积量为31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宽芳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指认笔录及照片,检量草单及蓄积量计算表,鉴定结论书,平果县林业局未发放采伐证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宽芳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有关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宽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黄宽芳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宽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甘志雄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巧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