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44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与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474号原告李×,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卢×,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诉被告卢×的起诉。审判员 陈伟利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