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刘占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占香,王伦伦,王滢滢,王林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393号申请执行人刘占香,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伦伦,学生。申请执行人王滢滢,学生。被执行人王林卫,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香、王伦伦、王滢滢与被执行人王林卫土地权属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07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8)平民二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海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