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齐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740号原告齐某某,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李某,男,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齐某某承担。审判员 徐福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