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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甲、牛某乙物权保护纠纷、委托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牛某甲,牛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00938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甲,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乙,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牛某甲、牛某乙物权保护纠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于2012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牛某甲、牛某乙长期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阳县人民法院的(2012)安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孟继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