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民初字第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厦门重和机械有限公司与比洛德利(厦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重和机械有限公司;比洛德利(厦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初字第759号原告厦门重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山美路110号(3#厂房3楼西侧)。法定代表人程建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辉、卢耀东,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比洛德利(厦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锦亭北路239号。法定代表人Renatopilotelli,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重和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比洛德利(厦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比洛德利(厦门)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重和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厦门重和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芳芳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达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