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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勉县XX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勉县XX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XX,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勉县XX物资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陕西XX建材有限公司已主动向本院执行案件款帐户支付了案件款231931.35元、应承担诉讼费4128元(揭除申请人在二审中应承担诉讼费780元)和本案执行费3380元,共计239439.35元。该案现已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汉中民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内容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克金审判员 :向明君审判员 :向全明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