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商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泗阳县人民医院、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人民医院,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商初字第3055号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悦。委托代理人:余杨、周文骏。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委托代理人:马树标。委托代理人:陶化军。被告: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军。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诉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泗阳医院)、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桓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3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融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杨、被告泗阳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马树标、陶化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桓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融公司诉称:2009年7月31日,华融公司与泗阳医院签订《回租物品转让协议》和《融资租赁合同》,由华融公司向泗阳医院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约定融资租赁的方式为回租,即泗阳医院将加速器等租赁物品以20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再将上述租赁物出租给泗阳医院使用。《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每期租金为418000元,按月支付,泗阳医院自起租日后次月20日开始支付第一期租金,以后每个月之20日支付一期,共60期;租赁期内若遇央行基准利率调整,每期应偿付租金作相应调整。据此,泗阳医院应付租金总额为25307882.24元。《融资租赁合同》还约定,泗阳医院付清租金、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等全部款项后,租赁物按200000元的名义货价留购;泗阳医院延迟偿付租金的,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华融公司支付违约金;若有一期租金拖欠达15日以上或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华融公司可以要求泗阳医院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一方违约的,须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等。同日,华融公司与瑞桓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瑞桓公司就泗阳医院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华融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然泗阳医院自2012年9月始至今,已连续欠租3期,累计欠租金额达1267624元,华融公司屡次催讨未果。截至2012年12月10日,租金总额为25307882.24元,泗阳医院已支付租金15583321.84元,未支付租金余额为9724560.4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78478.51元,扣除泗阳医院已支付的迟延付款违约金44481.49元,泗阳医院应付迟延付款违约金为33997.02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泗阳医院支付全部剩余租金7724560.4元(9724560.4元扣除履约保证金200万元)、迟延付款违约金33997.02元(暂计算至2012年12月10日,2012年12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名义货价20000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2、瑞桓公司对泗阳医院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泗阳医院、瑞桓公司付清前述款项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华融公司;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泗阳医院答辩称:泗阳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涉嫌非法集资,案涉租赁物为了集资进行了重复租赁,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且,案涉租赁物系泗阳医院原固有机械设备,并非原告购买后租赁给泗阳医院。故本案合同名为融资租赁合同,实际系非法集资,本案合同应确认无效,泗阳医院对原告支付的1700万元本金予以认可,之前已归还的款项应全部冲抵本金。被告瑞桓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原告华融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融资租赁合同、概算表、租赁物品明细表、保证金协议书、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保证合同,证明华融公司与泗阳医院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瑞桓公司应对泗阳医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扣款委托及付款通知书,证明华融公司向泗阳医院支付了租赁物转让款,履行了全部义务。3、付款凭证,证明泗阳医院已付租金金额。4、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次诉讼而产生的律师费。被告泗阳医院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瑞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为查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调取本院(2012)杭西商初字第2814号案件中的融资租赁合同等证据材料。华融公司提交的证据基本系原件,内容真实、互相印证,泗阳医院对华融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华融公司、泗阳医院对本院调取材料的形式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根据有效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华融公司的陈述基本一致,对华融公司陈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09年7月31日,华融公司与泗阳医院签订编号为华融租赁(09)转字第0904693100号《回租物品转让协议》,约定泗阳医院将已购进的原价为25880000元的加速器等物品以200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华融公司,在华融公司首次支付回租物品转让价款之时,回租物品所有权转移至华融公司,华融公司再将该些物品出租给泗阳医院使用,双方另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不再办理回租物品交付手续等。同日,华融公司与泗阳医院签订编号为华融租赁(09)回字第090469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将前述《回租物品转让协议》项下之回租物品出租给铝业公司使用。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与《回租物品转让协议》附表《回租转让物品明细表》一致。《融资租赁合同》第二条“租赁物的所有权”约定,租赁物的所有权自起租日起属于华融公司,泗阳医院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在泗阳医院清偿该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前,全部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华融公司……;第四条“租期及租金”约定,华融公司向泗阳医院首次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为起租日,华融公司支付回租物品转让价款前,泗阳医院应按本合同约定向华融公司支付首付租金、服务费和保证金,首付租金、服务费和保证金也可以由华融公司在支付转让价款时扣收,每一个月等额支付,每期租金418000元,共60期……附表一概算表以及依此编制的“租金支付计划表”规定回租物品转让总价款(租赁本金)为20000000元,调息系数为0.203,租赁期限内遇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每期应支付的租金作相应的调整,服务费1000000元,保证金2000000元,名义货价200000元,第一期租金支付日为起租日所在月后第1个月20日,以后每1个月之对应日支付一期租金,共60期;第八条“租赁物的处理”约定,在泗阳医院付清租金等款项后,租赁物由泗阳医院按名义货价留购,名义货价和最后一期租金同时支付……;第九条“违约处理”约定,若泗阳医院迟延支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华融公司支付违约金;若泗阳医院有一期租金拖欠达15天以上或者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或者有侵犯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或者华融公司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泗阳医院或保证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华融公司可以要求泗阳医院立即支付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立即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一方如有违约或侵权行为,须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同日,华融公司与泗阳医院签订《保证金协议书》,约定泗阳医院向华融公司交纳保证金2000000元,用于保证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及责任,保证金利息为月0,如泗阳医院有未按合同约定偿付租金及其他违约行为,华融公司有权随时将保证金冲抵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当日,华融公司与瑞桓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瑞桓公司为泗阳医院主合同的债务向华融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约定,瑞桓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华融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保证担保的期间至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泗阳医院在其出具的《扣款委托及付款通知书》中表示,为简便操作,委托华融公司在支付租赁物价款时直接扣收泗阳医院应付的租赁服务费1000000元和保证金2000000元,剩余款项17000000元支付泗阳医院。2012年12月21日,华融公司委托律师向本院起诉,为此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0元。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回租物品转让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保证金协议书》、《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全面履行自身的义务。泗阳医院抗辩本案涉嫌刘建军非法集资犯罪、所涉合同无效,但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实。经与江苏省公安厅核实,刘建军确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立案侦查,但本案融资租赁合同与刘建军涉嫌的犯罪行为属不同法律关系,不属其立案侦察范围,且刘建军也非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的主体,故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泗阳医院迟延支付租金已经构成违约,符合《融资租赁合同》关于在“有一期租金拖欠达15天以上或者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时华融公司可以要求泗阳医院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的约定,故华融公司有权要求泗阳医院支付与保证金折抵后的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未付租金、名义货价、违约金及律师费。根据《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支付计划表,扣除泗阳医院已支付的租金、保证金等款项,泗阳医院尚欠华融公司租金7724560.4元、名义货价20000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33997.02元(暂计算至2012年12月10日)。瑞桓公司为泗阳医院的上述债务提供保证,华融公司要求瑞桓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华融公司要求确认在泗阳医院、瑞桓公司清偿前述款项前,本案所涉租赁物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符合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瑞桓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泗阳县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租金7724560.4元、名义货价200000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违约金33997.02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2年12月10日,2012年12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支付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二、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对泗阳县人民医院的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在泗阳县人民医院、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付清上述款项前,华融租赁(09)回字第090469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72720元,由泗阳县人民医院、江苏瑞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卜 亮人民陪审员 王友瑞人民陪审员 陈慧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燕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