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06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李明杰与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等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明杰,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赵建国,李明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0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杰。委托代理人秦建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岩土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树森。委托代理人袁松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国。委托代理人袁松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明康。上诉人李明杰因雇员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2)崇民初字第0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明杰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明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明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上诉人李明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红晏代理审判员 郭相领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