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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申军与韦陈诚、欧仁智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申军,韦陈诚,欧仁智,韦敏军,李志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897号原告王申军,男,汉族,1993年12月27日出生。被告韦陈诚,男,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被告欧仁智,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韦敏军,男,壮族,1989年12月4日出生。被告李志锋,男,汉族,1992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申军与被告韦陈诚、欧仁智、韦敏军、李志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申军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原告王申军与被告韦陈诚、欧仁智、韦敏军、李志锋的家属已达成协议,并已收取四被告家属退还的人民币12500元款项,本案纠纷现已解决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申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申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6元,由王申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炯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