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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阜宁县文华药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阜宁县文华药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顾露植,廖远海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阜宁县文华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露植,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淮安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顾露植,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廖远海,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阜宁县文华药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顾露植、廖远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陈二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加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