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郑梓钰诉被告郑宝林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甲,郑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906号原告郑某甲,女,200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法定代理人苏某某,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之母。被告郑某乙,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甲诉被告郑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苏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苏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甲的法定代理人苏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贾凤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