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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131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某人民陪审员  周某人民陪审员  江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