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宜城民南初字第00131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丙。被告李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有利于纠纷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王某人民陪审员 周某人民陪审员 江某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