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榆林市天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天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209-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天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肤施路亮馨大厦A座。法定代表人高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海,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托代理人张文英,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街l号。法定代表人山旭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晓波。榆林市天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1)西立调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榆林市天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68,865元。执行中,2013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榆林市天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4年2月25日,申请执行人榆林天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称被执行人中铁三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166.0911万元,并对剩余款项予以放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立调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