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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与秦某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秦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崂行审字第4号申请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被执行人秦X。申请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于2013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青环崂监罚字(2012)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秦道亮自动履行了青环崂监罚字(2012)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2013年4月18日申请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明审 判 员  刘宗欣人民陪审员  姚晓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