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崂行审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与秦某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秦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崂行审字第4号申请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被执行人秦X。申请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于2013年1月2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青环崂监罚字(2012)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秦道亮自动履行了青环崂监罚字(2012)第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2013年4月18日申请人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崂山分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温 明审 判 员 刘宗欣人民陪审员 姚晓荣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