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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3)未刑初字第00264号屈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26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屈某,农民。1991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灞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八个月。2013年1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1月3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原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屈某窜至本市未央区浐灞半岛润家超市外,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超市后门处的一辆粉红色雅马哈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赃款已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同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屈某再次窜至该超市外,将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超市侧门处的一辆黑色绿驹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车销赃,赃款已挥霍。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辨认笔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成立。被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3年7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违法所得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段宏昌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