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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陇民初字第002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马杜娟诉王县科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293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5年4月3日。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79年10月28日。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诉。经本院审查认为,马某某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曼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