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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丁某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李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613号原告:张某。原告:丁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丁某与被告李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就本案纠纷已自行和解,原告张某、丁某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丁某与被告李某已就本案纠纷自行和解,原告张某、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8元,由原告张某、丁某负担。审判员  王龙渊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俊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