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雁民初字第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19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被告:巩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张某某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赵 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