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一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史选卫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刑一终字第00103号原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选卫,农民。2012年11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史选卫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长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选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史选卫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选卫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史选卫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史选卫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选卫撤回上诉。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3)长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燕 萍审判员 尤德民代理审判员屈红英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