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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刘宪英与任保玉婚前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宪英,任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刘宪英,女,1954年11月生,汉族,安阳市。被执行人任保玉,男,1967年5月生,汉族,安阳市。本院在执行刘宪英与任保玉婚前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北民二初字第55号查封裁定,查封任保玉名下位于安阳市的房屋一套,现(2012)北民二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书判令任保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刘宪英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任保玉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宪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请求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任保玉名下位于安阳市的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