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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孔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善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孔某。201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2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胜。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3)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孔某伙同黄涛、孟会斌(二人均已判决)至嘉善县西塘镇费家村(现为金明村)费家港65号,采用踹门方式入户,窃得许春伟家的台式组装电脑1套(含19寸∧OC牌液晶显示器1台、至尊酷睿牌主机1个、音响、鼠标、键盘各1个,价值人民币1690余元)及现金12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2890余元。案发后,该电脑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以上事实,被告人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春伟的陈述,同案犯黄涛、孟会斌、杨应飞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孔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孔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289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哲玺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