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吕燕君与张治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燕君,张治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半民初字第236号原告:吕燕君。被告:张治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燕君诉被告张治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燕君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燕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燕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吕燕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何红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