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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3-04-1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田某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滑刑初字第216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甲,男,1987年3月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3年02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3)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田某甲无证驾驶其豫EXA8**号两轮摩托车,沿郑吴公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滑县小铺乡粮管所前路段,与骑自行车自西向东横过马路的滑县小铺乡小铺村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田某甲驾车逃逸。经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田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田某甲到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5万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已撤诉。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明某甲、明某乙、田某乙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车辆信息查询,被害人诊断证明,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书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系肇事后逃逸。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对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士玲审判��员贾佳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