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嘉商终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XX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XX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商终字第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强。委托代理人:王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XX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雪堂。委托代理人:叶海江。委托代理人:章于冰。上诉人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XX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2013)嘉海长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伏尔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宁建龙代理审判员 赵 超代理审判员 汪先才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金孝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