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兰商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海关路支行与黄永全、程建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海关路支行,黄永全,程建梅,苏光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兰商初字第1197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海关路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海关路付屯居委商务楼。法定代表人王美玲,行长。被告黄永全,居民。被告程建梅,居民。被告苏光亮,居民。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海关路支行与被告黄永全、程建梅、苏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宁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不能,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黄永全、程建梅、苏光亮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海关路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晓宁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