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执民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海青与罗如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青,罗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青,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罗如意。张海青与罗如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2)甬象定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罗如意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张海青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如意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青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06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梁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