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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泸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小容,系泸县玄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易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超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