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1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532号原告王某,女,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泸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小容,系泸县玄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易某,男,1966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易某离婚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超亮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 燕 来自: